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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nse01 - 最新訊息 | 2021-06-07 | 點閱數: 928

主旨:重申各校應落實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一案, 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特殊教育法、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、各教育階段身心障 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、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 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、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轉銜 服務工作要項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28日臺 教國署原字第1100063672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3項規定:「參與訂定個別 化教育計畫之人員,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、特殊教育與相 關教師,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;必要時,得 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,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 同。」

三、承上,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,指運用團隊合作方 式,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 服務計畫,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,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、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,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 「學生本人」參與;必要時,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, 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。

四、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(CRPD),請貴校於辦理個別 化教育計畫會議前,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權益說明,讓 身心障礙學生都能瞭解自己有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權 利,並參與之;並請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確認學生之特 殊需求,於訂定後請學校協助學生申請相關支持服務。

五、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,學校應於新生及轉 學生入學後1個月內訂定,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應於下1個學期開學前訂定,且每學期應至少檢討1次。

六、各校依前揭規定辦理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,應將生涯 轉銜計畫納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,協助學生達成獨立生 活、社會適應參與、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