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 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2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157011號函辦理。 二、依「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」第11 條規定略以:國民中學以上學校身心障礙學生,畢業後無升學意願者,由學生原就讀學校追蹤輔導6個月。 三、復依「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轉銜輔導工作手冊」規定,本市集中式特教班服務群科及特殊教育學校畢業生應至少持續追蹤2年。 四、檢附追蹤休學超過年限學生操作手冊、高中職畢業及離校生就業追蹤操作手冊各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