評估當日請務必攜帶「評估通知單」,於報到時間內辦理報到,逾時無法受理。
學生如參加「臺北市11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」且獲安置,依簡章規定113年4月17日(星期三) 未至獲安置學校完成報到者,始得參加本次能力評估。
請妥慎保管「評估通知單」,若遺失或毀損,請於評估當日攜帶學生證件於報到地點辦理補發。
請學生自行準備文具(藍、黑色原子筆、修正液、立可帶),除必要文具外,不得使用計算機、計算紙及攜帶電子類通訊產品。考試時務必遵守試場規定。
學生不得提前繳卷,待鐘聲響後統一收卷,以免影響其他學生作答。
職業能力評估請於「評估通知單」所列報到時間準時報到,並穿著輕便服裝。
備註:
學習能力評估-113/4/27(六)上午8:00~8:30至本校3樓會議室報到。
職業能力評估-113/4/27(六)、4/28(日)依評估通知單時間進行報到。
*試場位置圖請參閱附件檔案。